銻錠應由供方技術監督部門進行檢驗, 產品質量符合本標準的規定,并填寫質量證明書。需方應對收到的產品按本標準的規定進行檢驗。如檢驗結果與本標準的規定不符時,應在收到產品之日起兩個月內(出口產品為半年)向供方提出,由供需雙方協商解決。如需仲裁,仲裁取樣在需方處由供需雙方共同進行。
銻錠取樣:在同一批外觀檢驗合格的產品中,抽取不低于總量的5%為樣品。然后用規格為郊 mm-12 mm的鉆頭依次在所抽取樣品的頂面或底面交替鉆孔(如第—塊鉆頂面,則第二塊鉆底面),鉆孔位置為任意對角線上等距離的三點處。鉆孔深度不少于銻錠厚度的一半。收集的鉆屑即為試樣。鉆孔時不能使用潤滑劑,并選擇適當的轉速和進給量(以不由于過度發熱而發生氧化現象為宜)銻珠取樣用不銹鋼瓢從每袋(箱)樣品中的不同位置(上、中、下)掏取不小于1009的試樣,集中起來即為試樣。
銻錠的制樣:
將試樣破碎到粒度不大于5m m,混勻,用四分法縮分至500g ^-10 00g ,用磁鐵除盡鐵屑。然后分成四等份,一份做檢驗樣,一至二份送交需方(需方需要時),另一份由供方保留備查。樣品保留十二個月。送檢試樣磨至0.1 3m m(全部通過12。目篩)。